环仲视角|美国关税新策:国际经济法秩序的挑战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抉择(中)

袁杜娟
环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上海大学ADR与仲裁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秘书长、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引言
近期,美国不断调整对华关税政策。4 月 2 日,美国推出 “对等关税” 举措,对自中国进口产品额外加征 34% 的关税。这一政策,叠加之前已实施的 301 关税、201 关税等加征措施,严重冲击了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对此,中国也采取了反制行动。自 2025 年 4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再加征 34% 关税。
“对等关税” 实施后,影响范围波及多个国家,且政策后续仍有调整可能,这无疑给中国企业全球化市场布局增添了更多不确定性。本系列文章将梳理美国的关税体系、近期对华关税新政,结合实务经验展开分析,旨在与相关企业共同探讨应对策略,剖析需注意的风险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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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税政策
国际局势瞬息万变,在短短的几天内,关税政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下文将对各国近期的关税政策做进一步梳理。
4月8日
美国
美国总统特朗普发表声明,宣布美国将针对药品加征关税。他指出,美国在药品及其他健康改善产品方面缺乏本土生产能力。当下,美国民众购买药品的价格,相较那些具备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要高出数倍之多。特朗普坚信,一旦实施药品关税政策,制药企业鉴于美国拥有 “全球最大市场” 这一优势,会纷纷选择在美国本土开设工厂 。
美国将此前宣布的对中国输美产品加征34%的所谓“对等关税”,进一步提高50%至84%。叠加此前税率,部分商品综合税率飙升至104%
根据最新白宫公告,将对中国出口的价值800美元以下商品的“小额免税”政策做出最新的调整:(1)从价关税税率从30%提高到90%;(2)美国东部夏令时间5月2日-6月1日,每件小额包裹的关税从25美元提高到75美元,美国东部夏令时间6月1日后,每件小额包裹的关税从50美元提高到150美元。也就是说,5月2日之后,等于或低于800美元的货物,并且原本符合最低限度豁免条件的物品,均须缴纳其价值90%或每件75美元的关税(2025年6月1日后增加到每件150美元)。
4月9日
中国
针对美国继续加征关税,中国宣布多项反制措施。我国宣布,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从34%提高至84%。
商务部宣布,中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起诉美方出台的最新加征关税措施。决定将美国光子公司等12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将护盾人工智能公司等6家美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同时宣布,中方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起诉美方最新加征关税措施。
欧盟
欧盟成员国投票通过首轮对美关税反制措施,将对一系列美国产品征收高达25%关税。本轮反制主要针对美方钢铝关税。欧盟反制措施分阶段实施,首轮将于4月15日生效。据了解,首轮反制措施涉及的商品价值约为210亿欧元。
世界贸易组织
中方主动设置议题,对美国所谓“对等关税”措施及其恶劣影响表达严重关切,要求美方切实遵守世贸组织规则,避免对全球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造成负面冲击。
中方发言引发各方强烈共鸣。欧盟、英国、加拿大、日本、瑞士、挪威、韩国、马来西亚、巴西、秘鲁、哈萨克斯坦、乍得等46个世贸组织成员在此议程下发言,对美国所谓“对等关税”措施表达关注,呼吁美国切实遵守世贸组织规则。
4月10日
美国
4月10日凌晨,美国总统特朗普在其社交媒体The Truth上宣布,针对除中国以外的部分国家,美国政府将暂停当日午夜生效的“对等关税”90天。现在,已有超过75个主动寻求与华盛顿谈判的国家,享受商品在未来三个月内仅征收10%通用关税的待遇。
与此同时,特朗普还宣布,其将对华税率进一步从原来的104%增长至125%——新关税将在该政令颁布后立即生效。
欧盟
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在当天的一份声明中表示,欧盟同意将原定于4月15日针对美国关税的反制措施暂停90天。
冯德莱恩在声明中对此表示:“我们注意到特朗普总统的声明。我们希望给谈判一个机会。在最终确定欧盟反制措施的同时(这些措施得到了欧盟成员国的大力支持),我们将暂停实施反制措施90天。”
中国
在回应中方是否就关税问题与美展开谈判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咏前表示,中方的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谈,大门敞开,但对话必须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以平等方式进行;打,中方也将奉陪到底。施压、威胁和讹诈不是同中方打交道的正确方式。希望美方与中方相向而行,本着相互尊重、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对话协商妥善解决分歧。
外交部发言人林剑在回应美对华征收125%关税时表示,美方出于一己之私,将关税作为极限施压、谋取私利的武器,严重侵犯各国的正当权益,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严重损害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严重冲击全球经济秩序稳定,这是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与整个世界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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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政策在国际法上的影响
美国对华加征关税的举动,极大地改变了全球贸易格局。这一行为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还对国际法律秩序中的国际仲裁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世界贸易组织(WTO)等作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关键机制,最先受到冲击。美国此举破坏了多边贸易规则,给全球贸易和国际仲裁体系的稳定运行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与挑战 。
对WTO的影响
自2025年4月以来,美国对中国加征新一轮高额关税的政策,已经在法律层面引发了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核心规则的严重挑战。这一政策首先触碰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1条,WTO成员不得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商品实行歧视性待遇,必须给予所有成员“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然而,美国本轮关税措施明确针对中国,制定了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的征税标准,这种做法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构成了对最惠国待遇义务的违反。
此外,美国加征关税的税率已远远超过其在WTO谈判中承诺的“关税绑定水平”,这直接违反了《GATT》第2条所规定的关税约束义务。在WTO框架内,成员国承诺对外开放市场并遵守一定的关税上限,美国此次单方面提高税率,无疑破坏了这一制度性承诺的稳定性。更为严重的是,美国并未依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定程序处理贸易争议,而是直接采取单边加税行动,回避了通过磋商、专家组审理等正式法律途径。这种“先行动、后对抗”的做法损害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当性和权威,也进一步激化了中美之间的法律对抗。
作为回应,中国已在4月初向WTO提起申诉,指控美方违反最惠国待遇、非法关税壁垒及程序正义等多项义务,并正式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如果双方在60天内无法通过磋商达成一致,中国可能会申请WTO成立专家组以推进裁决。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长期阻挠WTO上诉机构法官的任命,该机构目前仍处于“瘫痪”状态,这意味着一旦美方对专家组裁决提出上诉,案件将陷入“法律真空”,无法进入终审阶段并形成法律约束力。这种局面不仅使中国可能无法通过WTO获得有效救济,也暴露了当下国际贸易法治体系面临的深层制度危机。更严重的是,美国的单边做法,会引发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效仿。
国际法与地缘政治的交织
在2025年4月以来的全球关税争端中,法律与地缘政治的交织体现得尤为明显,甚至可以说,地缘政治的博弈正在重新定义国际贸易法律的适用边界和运行逻辑。
传统上,国际经济法,特别是WTO制度,强调的是规则至上、透明、公平与非歧视。然而,近年来,特别是在此次美国加征关税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法律措施被用于服务国家战略、安全利益和地缘对抗。这种趋势在美中贸易关系中体现得最为直观。美国此次加税政策,不再单纯以“保护本国产业”或“应对贸易不平衡”为借口,而是明确将国家安全、科技自主、产业链重组等战略目标置于首位。例如,针对中国的电动汽车、半导体和绿色能源产品加税,并非出于短期市场竞争的考虑,而是为了限制中国在未来关键科技领域的全球主导地位。这种带有强烈地缘色彩的经济政策,本质上已不再局限于WTO规则所设定的自由贸易框架。
与此同时,中国也采取了以法律为手段、服务国家利益的回应方式。在美国宣布关税措施之后,中国不仅提起WTO申诉,还加强了对稀土资源、关键原材料和高端设备的出口管制,并将部分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这些反制措施虽然可能具有法律依据,但其地缘战略意图极为明确——通过控制关键资源要素,削弱对方的科技供应链,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具备反制能力与意志的信息。
此外,地缘政治还直接影响国际法律机制的运行与有效性。最典型的例子是WTO上诉机构的“瘫痪”问题。美国自2019年起长期阻止新法官任命,导致WTO的终审机制无法正常运转。虽然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问题,但实质上是美国出于战略意图,试图削弱或规避一个它认为“不利于己”的多边仲裁平台。这种做法将一个本应中立、技术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变成了国际政治博弈的“人质”。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法律制度正面临一种前所未有的困境:一方面,国家仍在援引和运用WTO规则来主张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他们又越来越多地将法律作为政治、战略、甚至意识形态对抗的工具。这种趋势使得国际经济法的“去政治化”理想越来越难以维持,法律与地缘政治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
总的来看,2025年的关税争端不仅是一次贸易冲突,更是一次深刻的地缘政治较量,其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加剧了国际法律机制的功能危机,另一方面也激发了各国围绕“战略安全法制化”的政策演进。这场博弈最终将如何塑造21世纪的全球法律秩序,仍有待观察。
本文作者
袁杜娟,环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大学ADR与仲裁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秘书长、上海市宝山泛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主任。任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员、在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机构担任仲裁员,有丰富的仲裁经验。入选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入选第一批上海市青年法律人才库、入选“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库”、入选上海市国际仲裁专家库等。在律师执业期间,曾为不同规模的中国公司提供合资、合作、并购等涉外法律业务;作为仲裁员,仲裁过股权转让争议、买卖合同争议等领域的案件。擅长公司业务、合资、并购重组、国际贸易、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公司合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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