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侵权例外规则的适用分析

发布于 2025-03-16112 已阅读



引言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以下简称FSIA)作为规制外国国家在美国法院被诉资格的核心法律,确立了“主权豁免原则为主、法定例外为例外”的基本框架。随着全球化背景下跨国纠纷的激增,FSIA的例外条款——尤其是“商业活动例外”(1605(a)(2))、“侵权例外”(1605(a)(5))及“恐怖主义例外”(1605A)等——的司法适用逐渐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焦点。一方面,例外规则的扩张性解释被部分法院用作突破传统主权壁垒的工具,以回应人权保护、反恐追责等公共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其模糊的构成要件导致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甚至引发“政治问题司法化”的争议,例如2020年“密苏里州诉中国疫情索赔案”中,原告试图以“侵权例外”追究中国防疫行为的法律责任,却因未能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而遭驳回。

本文将结合FSIA相关条款的文本内容、并对分析密苏里州诉中国疫情索赔案,解构FSIA例外规则的文本逻辑、探讨例外规则适用的核心争议及其法理边界,为应对新兴国际法律挑战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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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在当下全球环境中,外国国家侵权行为的豁免议题至关重要。依据传统国家豁免准则,未经一国许可,该国行为与财产不受他国国内法院司法管辖,在此规则下,外国国家的侵权行为能够获得管辖豁免。不过,随着国家豁免体系朝着限制性理论持续演进,传统国家豁免原则在侵权范畴正逐步式微。自 20 世纪 70 年代起,越来越多欧美国家的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在认可主权豁免的同时,借由设定豁免例外,将特定范围内外国国家的侵权行为排除在管辖豁免之外,大量涉及外国国家侵权行为的案件也开始频繁出现在各国国内法院。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FSIA)是世界上最早的国家豁免成文法,其第1605节(a)条(5)款的“非商业性侵权例外”(the non-commercial tort exception,以下称“侵权例外”)对外国国家侵权行为的管辖权做出了特别规定:“第二款(商业活动例外)未涵盖的其他情形,如因人身伤害、死亡、外国国家或其官员、雇员在其职权或雇佣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在美国境内的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失或丧失而向外国国家索赔”,该外国国家在美国联邦法院或州法院都不享有管辖豁免。但本款不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1)诉讼请求的提出是基于被诉外国国家行使、履行或未能行使、履行自由裁量权,不论该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或2)诉讼请求的提出是基于恶意控诉、滥用程序、诬蔑、诽谤、诈称、欺骗或干预合同权利”。据此,在符合侵权例外构成要件的前提下,美国法院可以管辖美国民事主体对外国国家侵权行为提起的索赔诉讼。

 

根据法条,FSIA下的侵权例外适用于:(1)不属于商业活动例外的侵权行为或不作为;(2)由国家或其代理人实施;(3)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4)在美国境内发生。另外,第1605节(a)条(5)款还排除了两种情况下侵权例外的适用:基于被诉外国国家行使或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索赔,以及基于“恶意控诉、滥用程序、诬蔑、诽谤、诈欺、欺骗或干预合同权利”的索赔。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上述第(1)至第(4)项条件全部满足,仍然不得适用侵权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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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状况

中国一贯秉持绝对豁免原则,然而中国政府及国企在外国法庭却屡遭起诉。实际情况中,中国政府或国企于美国涉及侵权例外诉讼的情况并不鲜见。从 2007 年侵权例外首次在涉华案件中被应用,截至 2022 年 6 月,已有超 10 起案件与之相关(其中 9 起已审结,4 起正在审理阶段) 。面对这些涉华案件,我国采取的应对策略是拒绝接收文书、不直接参与应诉,不过针对不同被告主体,也会通过多种方式间接回应,比如借助外交渠道声明坚持绝对豁免立场,依靠民间组织提交 “法庭之友” 意见等。在已审结的 9 起案件里,Daub 诉中国案以及美国密苏里州诉中国疫情索赔案运用侵权例外打破了主权豁免。而在其余 7 起案件中,有 1 起原告主动撤诉,6 起法院判定侵权例外不适用,基于主权豁免驳回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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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密苏里州诉中国疫情索赔案分析

2020年4月,美国密苏里州政府起诉中国政府及相关机构,指控其在新冠疫情爆发和传播中的行为导致全球疫情失控,并要求中国赔偿经济损失。2022年,法院正式驳回该案件,确认中国政府在FSIA下享有主权豁免。此后,密苏里州政府又提起上诉,2025年1月27日,美国密苏里州诉中国案在美国密苏里州东部地区法院开庭审理。2025年3月7日,美国密苏里东区联邦法院就新冠疫情案判决中国败诉240亿美元。该案件自2020年4月首次提出,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持续近五年。


被告法律地位的否认


本案一审法官率先参照萨曼塔尔诉优素福(Samantar v. Yousuf)案判例:依 FSIA 规则,“外国国家” 涵盖 “国家自身、政治机构分支及相关机构与工具”。所以,针对原告所提诸如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及其武汉病毒研究所等被告不属豁免主体的看法,法官判定,鉴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理应拥有豁免权,而中国科学院及武汉病毒研究所的行为不具商业特性,就算不能直接归为 “政治机构分支”,起码也在 “相关机构与工具” 之列 。


对法规的解释不当


在“密苏里州诉中国案”中,原告的另一诉讼策略是试图证明被诉主体的行为能够引发豁免例外,然而,原告对豁免例外的解释同样缺乏合法性。一方面,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商业性质,不触发美国《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规定的商业活动例外,疫情扩散的介入性因素无法支撑被告行为能在美国境内产生直接影响的结论;另一方面,疫情防控行为属于中国的自由裁量范围,并不存在可引起国家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及其因果关系,非商业例外的侵权例外也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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