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仲视角|美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发布于 2025-03-1449 已阅读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纵深发展的当下,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跨境争议解决的核心机制,其裁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效力已成为衡量一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尺。中美作为全球最大的两大经济体,双边贸易额在2022年突破6900亿美元的历史高位,但与之相伴的商事纠纷也呈现复杂化、规模化趋势。在此背景下,美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不仅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更折射出不同法系间的制度对话与司法互信构建的深层逻辑。

自中国于1987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构建起相对完善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框架。本文将对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有关情况进行相关介绍。在中美经贸关系经历结构性调整的当下,系统梳理中国法院审查美国仲裁裁决的裁判逻辑,深入解析执行程序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对于优化国际商事主体风险预期、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规则衔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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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中国是成文法传统国家,法院、法官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事。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304条为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首先,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其次,关于管辖的法院,从地域管辖角度,应当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角度看,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择其一提出申请,而没有必要向两个以上法院同时提出申请。


再次,法院应当根据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或者在没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根据互惠原则办理。对《纽约公约》成员国的仲裁裁决,中国法院将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在双边条约领域,中国已经和39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36个已经生效,且普遍含有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内容。除与土耳其的条约之外,其余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均指向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此外,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临时仲裁庭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条款将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非国内裁决,从此前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经此修改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境外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将被认定为非国内/境内仲裁裁决,此条的修改亦可以视为对我国仲裁裁决籍属趋向以仲裁地为标准的一个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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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分析

研究者通过北大法宝与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以《纽约公约》中文版本表述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将裁判日期限定于2012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5日期间。经对两数据库检索结果进行交叉比对与数据清洗,并通过人工逐一核验裁判文书内容,最终确定符合研究标准的16宗涉美仲裁裁决案件,如以下图表所示。

在2012年1月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研究的16宗涉美仲裁裁决案件中,2宗案件遭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包括因仲裁协议缺失导致申请被驳回的情形,该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视为实质性拒绝);2宗案件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在执行程序中撤回申请;1宗案件获得部分执行;其余11宗仲裁裁决均得到中国法院的全面承认与执行。


据此,我们认为中国就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情况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点特征: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占比很少,司法实践遵循《纽约公约》


自 1995 年起,我国构建并持续优化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核体系。依此机制,下级法院若拟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必须依次向上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层层报请审核。该体系的核心目标在于,指导下级法院精准运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依据,保障我国司法操作严格契合《纽约公约》规定,促使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最大限度地获得承认与执行。


回顾过往年司法实践,我国法院判定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数量极为有限。在这些少数案例中,仲裁协议不存在或订立缺乏有效性,是导致裁决未被承认与执行的首要原因,此类案件在全部拒绝案例里占比过半。相比之下,因其他事由导致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更为稀少,且未出现滥用拒绝理由的现象。整体而言,这一实践成果充分彰显出中国法院秉持积极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坚定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司法理念 。

逐步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环境


近些年来,伴随中国仲裁事业国际影响力的逐步扩大,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日益成为关注焦点。从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情况来看,诸多数据显示,我国司法环境正稳步朝着仲裁友好方向发展。


一方面,我国法院主动致力于保障并提高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效率。如今,绝大多数此类案件能够在 360 天内顺利结案,仅有极个别案件的结案周期超过 720 天。


另一方面,在我国,具备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实践经验的法院在地域分布上愈发广泛。诚然,东部沿海和珠三角地区的法院在此方面经验更为深厚,但中部内陆以及东北地区的法院也在积极投身其中,逐渐积累起相关经验。


此外,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正不断释放吸引力,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申请人纷纷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相关统计结果既展现出中国司法实践与《纽约公约》要求的高度契合,也充分证明了中国在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进程中付出的不懈努力 。


本文作者

袁杜娟环仲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大学ADR与仲裁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秘书长、上海市宝山泛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主任。任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员、在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机构担任仲裁员,有丰富的仲裁经验。入选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入选第一批上海市青年法律人才库、入选“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库”、入选上海市国际仲裁专家库等。在律师执业期间,曾为不同规模的中国公司提供合资、合作、并购等涉外法律业务;作为仲裁员,仲裁过股权转让争议、买卖合同争议等领域的案件。擅长公司业务、合资、并购重组、国际贸易、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公司合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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