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仲视角|“以房养老”中赠与合同的撤销纠纷
引言
中国一部分养老资金存在缺口但又有独立产权住房的老人希望能够实现“以房养老”。关于“以房养老”形式,目前政府提及最多的是“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但是,这一流行于欧美发达国家的业务形式,在中国当前却开展的不够普遍和成熟。当前现实生活中,中国民众实施“以房养老”的方式具有多种样态。
本系列文章通过系统梳理案例的方式归纳“以房养老”的类型、发掘其实务争点,总结其风险防范要点,以期有助于有需求的老年人明白各种方式的优缺点,各种方式的风险关键点,从而能理性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以房养老”方式,并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清晰约定或其他法律安排规避风险。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以房养老之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中的赠与合同撤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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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之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就笔者所搜集的118件以房养老法律纠纷而言,其中36件纠纷主要与赠与合同、特别是附义务赠与合同有关。这些纠纷根据其争议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小类。依次展开如下:
赠与合同的撤销纠纷
这类争议案例一共有28件。该三分判决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1.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除两种例外情形,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民法典》第586条)
案例7.张洪恩与彭文荣、***强等赠与合同纠纷。该案一审法院(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且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虽然原告张洪恩在2018年11月7日有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彭文荣、***强、张秋英的意思表示,但没有依法进行登记,故原告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只有办理有关手续后,赠与财产的权利才发生转移。但是,农村房屋以前没有登记制度,所以农村房屋有特殊情况。
案例8.李新标与李正荣、董亚军赠与合同纠纷案。该案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论述称:“原告主张任意撤销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赠与的房屋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至被告。因系争房屋建造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而我国尚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故目前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赠与财产,其物权的转移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据诚信原则综合判定。本案虽然原告未将产权证书交与被告,但综合原、被告之间系父、子、儿媳的关系,房屋实际由被告出资建造,房屋2000年起由被告实际居住、使用至今,期间被告出资装修,原告配合被告出具了载明赠与意思表示的《李新标的产权证》,2009年7月起至今本市暂停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等实际情况,应认定该房屋权利已转移至被告。双方可待本市恢复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时补办过户手续。”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民法典》第663条).
案例9.唐美霞与程菊云赠与合同纠纷案。该案一审法院(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论述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美霞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是否成立。由于案涉房屋已经过户给程菊云,故唐美霞的任意撤销权丧失。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驶。本案中,唐美霞提起的撤销赠与诉讼未超过一年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房屋本系唐美霞所有,其育有子女二人,唐美霞将自己目前仅有的一套住房赠与给程菊云,实际上是附含了程菊云应当对其进行赡养和照顾的条件,且本身程菊云作为唐美霞子女对唐美霞就有赡养义务,而赡养的内容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有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病时的医护等内容。但房产转移到程菊云名下后,程菊云并未完全尽到赡养义务。程菊云主张其对唐美霞尽到了赡养义务,但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程菊云自身患病确为事实,但在唐美霞出院休养期间,程菊云是有时间、有能力进行探望照料的,程菊云称生病无法探望唐美霞,与事实不符。因此,程菊云对唐美霞负有赡养义务而未完全履行,唐美霞要求撤销对程菊云的赠与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必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案例10.柯来治、杨基狮、杨春明赠与合同纠纷案。该案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论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杨春明是两原告的儿子,对两原告有赡养义务,但根据双方的当庭陈述杨春明在接受赠与之前就没有赡养两原告并一直持续到现在,两原告现以杨春明对其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且超过了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故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11.徐开友与徐晶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如下论述意见:“现徐开友以2015年脚受伤,徐晶未照顾以及2017年通过居委会要求徐晶精神上予以关怀,徐晶未同意为由,主张徐晶未尽赡养义务。因系争房屋购买后一直由徐开友居住,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双方长期存在的矛盾,徐开友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徐开友主张撤销的事由已超过一年。”
3. 赠与完成后,赠与人出现生活困难情况时,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
案例12.陈代六与陈庆祖、彭冬春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论述称:“关于上诉人将其个人财产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现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履行赠与前,若赠与可能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不再履行。本案上诉人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能再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撤销。……尊老爱幼是我国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律义务。若上诉人生活有困难,理所当然应当由其子女妥善解决,细心照顾好上诉人的生活。若是如此,被上诉人应当主动赡养好其父亲,但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案例13.胡杏仙与邢慧娟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论述称:“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可以撤销赠与。胡杏仙所称其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经济拮据等事由,并非法定的撤销赠与的条件,故依该些事由不能撤销赠与。”
4.夫妻共同赠与,能否夫妻一方单独撤销?
案例14.朱新民与朱俊赠与合同纠纷案。该案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论述称:“文峰南路X号XXX室房屋不管系朱某1、张某赠与给朱某2,还是朱某2通过买卖取得,朱某1均无权要求返还,一方面该房屋原系朱某1、张某共同所有,朱某1无权单独要求撤销,另一方面,朱某2并没有违反《协议书》约定负责对二老的“住院看病、生老病死”的义务,故朱某1请求返还房屋无事实根据;……”
案例15. 易生发与易希玲赠与合同纠纷案。该案一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论述称:“根据《赠与赡养协议》约定内容,双方之间系附期限和义务内容的赠与,并且协议第五项明确约定了“受赠人不尽赡养义务或不完全尽赡养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所赠房屋”,故原告在被告未完全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依据协议约定提出撤销赠与,本院应予支持。但需注意的是,赠与人实际为两人即原告易生发和张秀兰,张秀兰现已死亡,死前并无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原告易生发所能撤销的仅为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部分。对于张秀兰所享有的财产权利部分,遵照协议约定,被告仍可取得相应权利,但考虑被告在张秀兰生病住院期间的照看以及丧葬事宜的安排处置中未尽约定义务,应适当减少其应取得的权利份额。综合以上因素,本案应判决撤销《赠与赡养协议》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有关被告赠与部分的约定,但被告基于张秀兰未撤销赠与,仍可享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苑XX号楼XX号房屋和25平方米商业用房收益权的三分之一的权益。”
本文作者
刘英明,环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曾任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副处长。现任上海市律协民商事诉讼研究委员会委员、全国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曾任某直辖市法官入额遴选笔试试题主要命题人多年。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移投行专家智库高级研究员、宁波仲裁委仲裁员、南昌仲裁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青浦区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在公司治理与并购重组领域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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