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仲视角|中美技术脱钩中的出口管制境外管辖分析(下)中美技术脱钩中的出口管制境外管辖分析

发布于 2025-01-1187 已阅读



引言

出口对一国贸易平衡意义重大,既能减少贸易逆差,又能创造外汇收入。而出口管制,从历史来看,政治因素往往重于经济因素,旨在推动一系列政策,和平时期多针对军事及高科技产品。冷战时美国设立多边出口管制协调委员会(COCOM),后被强调透明度与非扩散的《瓦森纳协议》替代。疫情之下,单边出口控制政策复苏,美国对先进技术产品实施的域外出口控制尤为突出,将中国视为对手,对涉华相关外国活动加强管控。


本系列文章基于中美技术脱钩背景,深入剖析美国出口管制单边主义的历史和现状,美国出口管制法在境外适用的成本与可取性,运用地缘经济贸易理论探讨平衡联合安全成本与规范收益。本篇文章在之前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中美出口管制的僵局,并在世贸框架上给出了应对策略。

一、中国的反制措施

鉴于当前多边贸易秩序将共同安全利益置于单个国家的经济收益之上,美国通过执法例外而非明确管辖权协议的域外出口管制正在扩展。与此同时,中国认为滥用出口管制破坏了全球高科技供应链的稳定,违反了国际经济法原则。对此,美国出口管制治外法权的广泛认可促使中国采取了反应性和单边性行动,包括模仿美国的国际法例外主义风格,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和《出口管制法》,加强对外国公司和个人的制裁及出口管制。

 

中国还通过终端用途控制和不可靠实体名单,升级了其制裁和管控措施。这些反制行动不仅反映了法律移植现象,还显示出中国试图利用相同的框架来限制对美国的自然资源出口,可能引发更大的经济损失和国际贸易摩擦。随着摩擦的增加和多边贸易体系吸引力的下降,需要新的手段来解决这些冲突。

 

此外,中国基于国内法律的治外法权,对外国实体和公民的制裁案例增加,包括对波音和美微等大型美国公司的制裁,并对关键战略金属镓和锗实施出口管制,进一步影响电动汽车半导体芯片的生产。


二、世贸框架下中美出口管制困局

自美国收紧针对中国的半导体等产品出口管制措施后,2022年12月12日,中国就美国此举向世贸组织提起申诉,指出美国滥用出口管制制度,以削弱其他成员国科技发展来维持自身科技领域 “领导地位”,这些措施对全球技术供应链破坏力巨大,可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不合理限制,违背世贸组织相关原则。

 

世贸组织为成员国保留了一定政策空间,允许出于保护健康、解决关键产品短缺等理由实施出口限制,著名的 “国家安全例外” 条款给予政府更大自由裁量权,且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在这方面规定更为宽松,使得成员国更易以国家安全为由辩解出口管制行为。美国政府认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一条中的安全例外是自我判断且不可审查的,在相关案例中多次强调此立场。尽管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在俄罗斯诉有关过境交通的措施案中表明有权判定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情况,但该裁决实际上强化了美国的自我判断立场。

 

在中国针对美国出口管制措施的申诉中,美国重申国家安全问题不适合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审查或解决。目前该事项仍在协商,中国 2023 年 9 月 19 日修订后的申诉基于美国违反多项贸易协定条款。世贸组织规则总体禁止出口配额或禁运,要求出口限制措施遵循非歧视性原则。但在出口控制方面,国家安全例外成为重要的例外条款,允许成员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实施出口限制。当存在限制较少的替代方案时,过度偏袒国内利益的出口限制会被视作威胁他国主权,这使得世贸组织在裁决国家安全相关贸易防御措施时面临两难困境。


三、应对世贸出口管制困局的策略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曾被视为国际机构中极为有效的司法化论坛之一,但中国针对美国出口管制措施的申诉,因安全例外条款解释困难,不太可能在世贸组织基于规则的裁决体系内解决。加之主要国家贸易政策转变,出口管制治外法在世贸组织外兴起,这可能进一步加速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衰落。

 

其中一组解决方案旨在通过提供路线图,增强政治机构对安全例外使用的指导能力,进行小规模变革。具体是在世贸组织立法部分,通过在委员会内引入投票机制,使任何安全例外援引在采用有争议的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前,能得到更全面辩论,为限制性贸易措施的某些扩展提供合理性依据。尽管联盟国家不太愿意放弃通过协商一致投票进行正式和司法化决策的长期做法,但此改革方向仍为世贸组织重新考虑出口域外性问题带来机会。

 

另一个备受讨论的提议是恢复休眠中的非违反原则。“非违反” 救济是世贸组织传统的非司法化争端解决程序,适用于一成员未指控另一成员违反贸易协定条款,但认为其措施使自身合理预期的贸易利益受损的情况。投诉成功后,被投诉方无义务撤销措施,而是需达成双方满意的调整。例如,中国若就美国治外法出口管制措施提出非违反投诉,可辩称美国新贸易政策剥夺了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合理预期的出口收入。这类投诉属世贸组织专家组原始管辖权范畴,并非挑战美国出口管制措施的合法性,而是在中立专家组参与下寻求互利决定。随着中美贸易战结束后相关动态变化和利益导向,恢复非违约机制有望重新点燃中美对话,促进世界主要大国就国家安全问题展开谈判交流,如中美可就不太敏感技术的出口进行重新谈判,达成互利方案。若谈判无果,美国超出自身出口管制管辖权的行为,已引发中国强烈反对并产生严重后果 。


四、总结

当前,美国凭借其在军事、军民两用以及新兴技术领域庞大的出口规模,使其出口管制法律成为全球主要的国家出口管制框架之一。在美国持续试图借助单边出口管制手段以达成特定贸易政策目标的背景下 ,其当下构建的出口管制治外法权,正促使理念相近的国家组建相互孤立的贸易集团,这些集团得以规避贸易法改革的约束。


美国与其最为亲密的贸易伙伴之间,逐步形成的小范围多边出口管制机制,推动了美国出口管制治外法权的扩张。以美国、荷兰和日本组成的芯片出口管制联盟为例,这一联盟迅速引发了两个显著后果。对于美国的盟友而言,该联盟促使更多执法例外情况的出现,这些例外情形与治外法管辖权主张并存,却未通过明确的管辖权协议加以规范;而对于美国认定的 “关注国家”,尤其是中国,这一联盟则引发了代价高昂的单边主义反制措施。上述两种后果相互叠加,再加上现有多边贸易机制在裁决出口政策方面存在能力缺失,这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将进一步导致各国背离基于规则的国际贸易秩序。


围绕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改革的广泛讨论正在进行。然而,若国际社会未能齐心协力促使政治化的贸易主张在世贸组织内部得到充分探讨,那么美国当前的出口管制治外法权很可能会持续存在,继续对全球贸易秩序产生深远影响 。

本文英文原文为《Mapping Export Control Extraerritoriality in the US-China Technology Decoupling》,发表于《Journal of World Trade》58卷第4期。

参考文献及数据来源

[1]Anthea Roberts et al., Geoeconomics: The U.S. Strategy of 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and Economic Security (Lawfare 11 Dec. 0018), (accessed 12 May 2024).

[2]Request for Consultation by China Addendum, United States Measures on Certain Semiconductor and other Products, and Related Services and Technologies, WTO Doc No. WT/DS 615/1 9 (23 Sep. 2023).

[3]William Davey, WTO Dispute Settlement: Crown Jewel or Costume Jewelry?, 21 World Trade Rev. 291 (2022),doi: 10.1017/S1474745622000106.

[4]Chad Brown, The Challenges of Export Control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Jun. 2023), https:// www.imf.org/en/Publications/fandd/issues/2023/06/challenge-of-export-controls-chad-bown (list-ing examples such as China’ s export control on raw materials and India’s export ban on COVID-19 related vaccines) (accessed 12 May 2024).

[5]See Chao Wang, Invoca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 Exception under the GATT Article XXI: Jurisdiction to Review and Standard of Review, 18(3) Chinese J. Int’l L. 695 (2019), doi: 10.1093/chinesejil/jmz029; Jacob Gladysz, The National Security Exception in WTO Law: Emerging Jurisprudence and Future Direction, 52 Geo. J. Int’l L. 836, 850 (2022).

[6]Chad Brown, Export Controls: America’s Other National Security Threat, 30 Duke J. Comp. & Int’l L. 283(2020), doi: 10.2139/ssrn.3607276.



本文作者

商舒,环仲l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执业律师。曾担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解和在线争议解决部门负责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英美法项目主要负责人;发表过多篇英文学术论文,在美国国际法学会、硅谷仲裁调解委员会等机构任职,同时在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电子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电子仲裁中心、美国国家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有丰富的仲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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