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仲资讯|简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七版新增修订(下)
引言
2025年1月1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仲规则》)第7版以及修订后的SIAC费用表正式生效。此次修订广泛征求了SIAC用户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反映了SIAC在根据第6版仲裁规则管理的超过3000个国际案件中的管理经验,有效地对旧规则和实践存在的问题作出了革新式的调整。 2025年7月7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以下简称新仲)新任主簿Vivekananda Neelakantan(简称Vivek/维韦克,音译)接受律商联讯(LexisNexis)英国仲裁团队Gustavo Moser博士(莫石,音译)专访,介绍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第七版仲裁规则(2025版)的起草背景和主要修改内容。现将介绍第七版《新仲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供各位参考。 1 新增管辖权异议的表面审查 在仲裁案件管辖权问题上,通常遵循自裁管辖原则,即仲裁庭有权判定自身对案件是否具备管辖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也明确,仲裁庭对案件管辖权相关异议,包括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或无效,拥有裁决权。不过,这类自裁权的行使需以仲裁庭成立为前提。 而《新仲规则》第 8 条新增规定:在仲裁庭成立前,主簿可决定将案件管辖权交由仲裁院进行表面审查。若审查发现管辖存在显著问题(如无仲裁协议),仲裁院可决定是否终止仲裁。该新增条款有助于仲裁院在立案阶段就识别出明显无管辖权的案件,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近年收案量激增的背景下,能实现早期管辖权裁决,及时止损,避免仲裁资源被盲目浪费。 2 新增简易程序 与2016版规则相较,2025的《新仲规则》在紧急仲裁员程序上有两方面重要调整:一是显著提升效率与灵活性,将程序启动时点从与仲裁通知同步提交,扩展至可在提交仲裁通知前申请,但需在主簿收到申请后 7 天内提交仲裁通知,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同时,紧急仲裁员被任命后,需在 24 小时内(2016 版规则为 48 小时)确定审理紧急临时救济申请的时间表,且允许其在一方缺席时进行审理。二是推出临时性保护命令这一制度创新,当事人在提交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时,可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一并申请该命令,请求紧急仲裁员责令对方不得阻碍所申请的紧急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员需在被任命后 24 小时内就该申请作出决定,而申请方则应在命令签发后 12 小时内,将所有单方提交的案件材料、保护命令及与紧急仲裁员的沟通记录等发送给各方当事人。 这项新增制度扩大了紧急仲裁员的权力,能增强程序有效性。一般来说,申请紧急临时措施需通知对方,以保障其知情权与发表意见权,但在某些紧急场景中,通知对方可能导致措施申请失去意义,比如对方可能借此转移财产、毁损证据等。2025 规则的这一创新,为当事人提供了新的程序途径,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优化第三方资助的披露要求 在实践中,第三方资助日益普遍,随之产生诸如第三方与仲裁庭的利益冲突、资助费用(含胜诉费)承担等问题。《新仲规则》为此增设受资助方的披露义务:受资助方须在仲裁通知、对仲裁通知的答复中,或签订第三方资助协议后,尽快披露资助存在情况、第三方身份及联系信息;若资助协议有任何变更,也应及时通知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及主簿。 更为关键的是,当事人不得在仲裁庭组成后,与任一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的第三方签订资助协议,否则仲裁庭有权要求其终止该协议。此外,仲裁庭还有权要求受资助方披露协议中第三方对案件结果的收费安排,以及第三方是否承担仲裁不利结果的费用等内容。 这些披露要求旨在提升第三方资助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程序中的透明度,降低仲裁庭成员与第三方产生利益冲突的风险,保障仲裁公正。针对败诉方是否需承担第三方资助费用(含胜诉费),《新仲规则》明确,仲裁庭在分摊仲裁费用时可考量第三方资助协议,赋予其综合裁量权。 4 仲裁秘书制度细化完善 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秘书作为连接各方的桥梁,在推动案件进程中作用渐显,其参与程序也日趋普遍。但相关立法或仲裁规则对仲裁秘书的职能范围、产生方式等普遍缺乏规定,导致其介入案件的权限与程度成为实务界争议焦点。 在此背景下,《新仲规则》首次将仲裁秘书的选任、解任及权限纳入规则,并细化其指任与变动规范,这对明确仲裁秘书介入案件的职权合法性及职能范围意义重大。新规除新增第 24 条 “仲裁庭秘书” 条款外,还特别制定《仲裁庭秘书委任实务指引》(Practice Note On The Appointment of Tribunal Secretaries)。根据上述条款与指引,仲裁庭秘书的选任由仲裁庭在听取各方意见并与主簿协商后确定,或经主簿批准;其需遵守仲裁规则第 20 条关于仲裁员的利益冲突披露义务,且仲裁庭不得将决策职能委托给秘书,秘书执行的所有任务均需在仲裁庭监督下代表其进行;仲裁庭可解除秘书职务,秘书的回避则由当事人提交回避通知书后,由院长作出终局决定等。 首次将仲裁秘书制度写入仲裁规则,有助于明确其在国际仲裁中担任辅助角色的合法性及参与案件进程管理的正当性,也利于其发挥高效推进案件、服务当事人的作用。在当前主流国际仲裁机构愈发强调公平、程序正当之外的服务与效率背景下,此举无疑是顺应国际仲裁发展潮流的务实选择。 环仲仲裁业务团队 袁杜娟 环仲高级合伙人 商舒 环仲高级法律顾问 陈珏 环仲高级合伙人 汪峻岭 环仲高级合伙人 涉商事纠纷相关业务咨询请点击阅读原文,直达环仲官网,或电话咨询:18616775507,邮箱咨询:judy.yuan@linkarb.com.cn 本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不代表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无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联系。 点击“阅读原文”可访问律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