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仲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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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讯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首例涉外临时仲裁案件 儋州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自由贸易港迎来首例涉外临时仲裁开庭。此次纠纷源于新加坡 A 公司和海南 B 公司的合同分歧。一开始,新加坡 A 公司计划按原合同约定,在新加坡进行仲裁,并向海口海事法院洋浦法庭申请财产保全。洋浦法庭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制度后,双方达成共识,决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通过临时仲裁解决纠纷。这起跨境海事海商临时仲裁案件回流海南自由贸易港,表明本地临时仲裁制度可有效处理跨境争议。在海南省仲裁协会的助力下,双方挑选了来自深圳、颇具经验的中国籍海事仲裁员。协会不仅提供了仲裁场地,还安排了秘书服务。而海口海事法院洋浦法庭,在财产保全环节积极发挥了引导职能 。 二、上海海事法院审结首例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案 3月17日,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一起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该案是《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首次就临时仲裁中仲裁事项涉外因素的认定、临时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完备与否等作出裁判,为探索完善临时仲裁司法审查规则,推动临时仲裁制度创新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司法指引,助力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三、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专利争议仲裁程序指引》 《深圳国际仲裁院专利争议仲裁程序指引》(下称《指引》)经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指引》共五章、十七条,主要内容和亮点包括:一是细化专利争议仲裁案由,并新增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争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争议、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及设计人奖励与报酬争议、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争议等案由;二是设立专利争议仲裁特别程序,将庭前会议确定为必经程序,同时增设仲裁院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制度;三是健全技术查明机制,规定专利争议中的专家证人、仲裁庭勘验和实验、专家报告制度,构建三维度、多层次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四是明确专利争议仲裁与行政、司法的衔接机制,为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实践路径;五是推进与国际知识产权仲裁规则衔接,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临时禁令、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指引》以公正、高效、专业解决专利争议为宗旨,对进一步适应科技企业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需求、完善知识产权仲裁机制、推动与国际规则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四、深圳国际仲裁院启用新一届仲裁员名册 3月22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一届仲裁员名册启用仪式隆重举行,近千位专业人士参加该仪式。 日前,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发布《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向2078名专业人士授予仲裁员资格。其中,中国内地仲裁员1353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员188名,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员27名,中国台湾地区仲裁员22名,外国仲裁员488名,共覆盖129个国家和地区。新一届《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于2025年2月21日启用。 据悉,《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适用于约定SCIA的仲裁案件,也适用于约定“深圳国际仲裁院喀什分院”“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和“江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还适用于约定“中国(深圳)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仲裁中心”的仲裁案件。此外,列入《名册》的仲裁员,亦将被列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CIAHK)的推荐仲裁员名册,经当事人选定或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指定,可办理约定“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的仲裁案件。 五、国务院:支持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18条,以下为与仲裁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为公民、组织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鼓励、引导公民、组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快速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2 境外资讯 一、《关于全球银行与金融业中的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实证研究报告》的发布 英国国际法和比较法研究所(BIICL)与德杰律师事务所(Dechert LLP)于3月共同发布《关于全球银行与金融业中的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实证研究报告》,报告主要说明了以下5个问题: 1.案件动态:案件数量年际波动大、常群现,多因东道国政策变化引发。政策变化后 1 - 3 年,投资者提仲裁申请,2 - 4 年审结,审理周期短于平均水平。双边投资协定是主要管辖权来源。 2.主体分布:被诉东道国集中,近三分之一案件发生在7国,31国仅经历一次仲裁。投资者多来自6国,荷兰、美国和英国居多。 3.裁决倾向:管辖权阶段获胜的投资者,实体索赔胜诉率更高,达46%,高于平均获偿率。此类案件和解率也高于平均。 4.胜诉关联:胜诉可能性与投资类型、争议措施相关。金融工具投资者管辖权阶段胜诉概率更高,主权债务案件投资者胜诉率高,汇率和金融机构稳定措施案件东道国胜诉率高。 5.纠纷结果:东道国干预投资纠纷中,投资者胜诉率65%,东道国仅35%。仲裁庭常因东道国非法动机等倾向投资者。 二、《在北欧四国挑战仲裁裁决的调研报告》的发布 2025年3月12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北欧商事仲裁论坛”上,来自丹麦的Punct律师事务所、来自芬兰的Castren & Snellman律师事务所、来自挪威的Wikborg Rein律师事务所和来自瑞典的Westerberg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了《在北欧四国挑战仲裁裁决的调研报告》(Challenging Arbitral Awards in the Nordics 2024 Survey)。这是这四家北欧代表性律所第二次发布该主题的调研报告,在2023年,他们发布了第一份关于挑战仲裁裁决的调研报告。报告中主要指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1.从撤裁案件的绝对数量上看,当事人向瑞典法院挑战裁决的案件数量最多,其次是芬兰,挪威和丹麦的案件数量非常少。 2.从当事人的撤裁理由来看,最常见的三类撤裁理由是:(1)仲裁程序违法和违反正当程序原则;(2)仲裁庭越权裁决;(3)违反公共政策。此外,当事人的撤裁理由还包括:(4)裁决处理的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5)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6)仲裁员缺乏中立性和独立性;(7)超期裁决;(8)裁决说理不完整;等等。 3.在各类撤裁理由中,当事人对仲裁庭越权裁决的异议最具有代表性。在认定仲裁庭是否存在越权裁决的问题上,报告首先归纳了北欧地区对“仲裁庭越权裁决”的框架性认识。所谓“仲裁庭越权裁决”,指的是:(1)仲裁庭的裁决内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2)仲裁庭的裁决内容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和立场,包括当事人具体提出的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 三、美国仲裁协会发布《争议解决条款起草指南》 3 月,美国仲裁协会推出《争议解决条款起草指南》。该指南首部分,梳理了争议解决条款起草者需关注的关键要素。第二部分介绍仲裁的主要特性。第三部分给出美国仲裁协会拟定,适用于普通商业场景的系列条款,这些条款可满足不同商业需求。第四部分则针对国际仲裁、建设工程仲裁、劳动仲裁、专利仲裁等特定场景,提供了适配条款。 最后一部分,收录了超出前述两部分基础条款范畴的补充条款示例。此部分罗列 22 项补充条款,多适用于起草复杂国际仲裁条款。具体涵盖:仲裁庭人数确定、仲裁员资格要求、仲裁地点选择、仲裁语言规定、适用法律确定、前置处理程序、临时措施实施、案件合并规则、书证披露要求、证人证词规范、仲裁程序时长、实体救济方式、互换方案仲裁模式、特定金额仲裁规定、律师费判定标准、裁决理由陈述、保密规则设定、上诉机制安排、调仲结合机制、仲裁时效限制、争议评审流程,以及在涉众型侵权纠纷中,诉讼、仲裁、调解和评估等多元争议解决手段的综合运用 。 四、加州仲裁周成功举办 2025年3月10日至3月13日,美国加州仲裁周成功举办。加州仲裁周首次举办于2022年,旨在促进全球仲裁从业者的交流与合作,已成为全球仲裁界的重要活动之一。本届加州仲裁周系列活动围绕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和能源行业、游戏娱乐产业、体育仲裁、仲裁地选择、仲裁员选拔、裁决起草、多法域仲裁辩护策略、裁决跨境执行等多元议题展开研讨,来自多个不同法域的专家结合各自领域的丰富经验,分享了具有前瞻性和实操性的见解,为国际仲裁实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我国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等受邀参加美国加州仲裁周,分享中国仲裁的最新实践成果与专业见解,展现中国仲裁的独特风采。 五、哈佛大学第十一届国际仲裁峰会召开 3月6日-8日,哈佛大学第十一届国际仲裁峰会(The 11th Harvard Arbitration Conference)成功召开。本届大会在哈佛大学法学院举办,会议以“Arbitration 100: Shaping the Next Century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为题,汇聚全球仲裁从业人士,围绕国际仲裁领域的最新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本次会议聚焦国际投资、基础设施、能源行业、国际争端解决等焦点问题进行研讨,为国际仲裁提供了宝贵的分析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