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查明多法域法律,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
引言
涉外民商事审判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中国的法治营商环境。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等法律规定,查明并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国家司法形象、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体现。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门对查明域外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于域外法律的查明责任、查明途径、查明程序、认定标准等进行了系统完善,为域外法查明实践提供了规范依据。本文选取东莞昱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奥利威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深入分析人民法院在查明法律时使用的方法。 准确查明多法域法律 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 ——东莞昱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 奥利威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案件案号 【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初300号 基本案情 H&RG公司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成立,由韩国DKC公司全资控股。2019年9月27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第二破产部决定对韩国DKC公司启动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6月,韩国法院同意H&RG公司将其持有的光成公司股权,以17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奥利威公司。H&RG公司与奥利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2050万元人民币,光成公司的债务可以抵扣股权转让款。后奥利威公司支付H&RG公司股权转让款832518美元、100万元人民币,抵扣光成公司债务后,H&RG公司主张奥利威公司尚欠25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2022年1月20日,H&RG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昱德公司,并通知了奥利威公司。昱德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奥利威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其唯一股东秦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H&RG公司与奥利威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H&RG公司与昱德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约定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因此,该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由于H&RG公司的母公司韩国DKC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上述合同也应当符合韩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香港H&RG公司并不是破产债务人,上述合同也不存在个别清偿的情形,不违反韩国破产法。奥利威公司应当支付昱德公司250万元股权转让款。奥利威公司是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其唯一股东秦某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应适用奥利威公司登记地法律,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生效时间较近的类似案件判决查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判例法,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与普通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标准并无不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证明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是欺诈或只是“假象或傀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秦某某有上述事实,其无需对奥利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奥利威公司支付昱德公司25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驳回昱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兼具涉外、涉港因素的合同纠纷,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对于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准确识别当事人争议的各法律关系,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并在裁判文书予以阐述。根据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查明域外法的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查明域外法律,不得将应由法院查明的责任转为由当事人提供,也不得简单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转而适用中国法律。 本案创新域外法查明方式,采用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类案判决书载明的域外法查明意见,查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判例法内容,听取当事人意见,消除双方异议,有效节约了域外法查明的成本,取得了良好效果。拓展丰富多元的查明途径是解决域外法查明难的关键环节。一般而言,作为手段的查明途径应当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原则上只要有利于域外法律查明的合理途径均可加以利用,以保障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 环仲国际业务团队 袁杜娟 Judy Yuan 环仲高级法律顾问 国际法博士、上海大学副教授 电话:18616775507 邮箱:judy.yuan@linkarb.com.cn 商舒 Carrie Shang 环仲高级法律顾问 美国法律博士、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执业律师。 电话:02164179501 邮箱:carrie.shang@linkarb.com.cn 陈珏 Petra Chen 合伙人 英国执业律师、中国执业律师 电话:18616576995 邮箱:petra.chen@linkarb.com.cn 扶怡 Yi Fu 环仲高级法律顾问 德国法学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学教师 电话:02164179501 邮箱:yifu@linkarb.com.cn 刘建 Eason Liu 律师 电话:02164179501 邮箱:liujian@zhidingfirm.com 本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不代表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无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联系。 点击“阅读原文”可访问律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