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仲裁资讯
国内资讯
一、香港高等法院执行中国贸仲委裁决案例 2024年10月14日,香港高等法院就申请人宁波一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北京一公司[2024] HKCFI 2723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北京一公司申请撤销贸仲委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令的申请。宁波一公司向北京公一司注资,双方约定后者限期上市,若未达成则履行回购义务。到期后北京公司既未上市也未回购,宁波公司遂向贸仲委申请仲裁,并顺利胜诉。随后,宁波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法院准许。对此,北京公司试图申请撤销执行令,但由于申请延迟,且无法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形,香港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本案充分体现了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以及高效可执行的特点。同时也警示合同各方,务必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香港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公共政策抗辩的适用条件极为严格,范围仅限于执行地的公共政策。例如,内地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原则,并不属于香港公共政策的范畴。 二、北仲主任接受采访 近期,北京仲裁委员会 / 北京国际仲裁院(北仲)主任郭卫,收到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书面采访邀请。 货运代理在全球供应链运输里,扮演着关键角色。他们负责统筹货物从起始地到目的地的全程事务,涵盖海运、空运、陆运等运输方式的搭配协调,以及报关、报检、仓储、配送等服务。 FIATA 于 1926 年成立,是全球规模最大的非政府、非营利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如今,其服务网络遍布 1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惠及约 4 万家货运代理及物流企业。自创立起,FIATA 就制定了诸如 FIATA 标准条件、FIATA 多式联运提单等一系列标准交易条件与单证,为全球货运代理业务规范运营,提供法律支撑与操作指引。 在此次书面采访中,郭卫深入解读了货运代理纠纷选用仲裁解决的重大意义,还回应了货运代理公司青睐北仲作为仲裁机构的核心优势。招商局集团风险管理部 / 法律合规部 / 审计部部长杨运涛,以 FIATA 法律事务咨询委员会主席身份,对采访内容予以点评。 三、上海仲裁协会 1月7日下午,上海仲裁协会俞卫锋率队前往上海海事法院调研座谈,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沈英明携队接待。 座谈会上,双方围绕国内外临时仲裁制度发展态势、《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制定背景及条文含义,还有涉外临时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等话题,展开深度交流。 双方达成共识,推进临时仲裁制度,不仅对提升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地位意义重大,还深远影响我国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现代化进程。目前,临时仲裁制度在需求规模、仲裁员专业配备及仲裁范围界定等方面存在挑战,不过其在特定领域呈现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彰显了制度创新的独特价值与潜力。各方通过沟通协作,将为完善和实践该制度凝聚更多智慧与力量。 四、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揭牌成立 2024年12月30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揭牌。上海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朱忠明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共同为其揭牌,并发表讲话。紧接着,上海一中院举办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成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该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同时发布中英双语版的《上海国际商事法庭规程(试行)》以及《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协议管辖示范条款》。 随着上海 “五个中心”、浦东引领区、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建设的不断深入,对上海涉外审判机制在专业化和国际化层面的需求愈发迫切。据了解,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具备三个主要功能定位:在审判职责履行方面,对涉外商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在改革创新方面,积极探索并完善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适配的国际商事审判制度,推动司法领域的创新发展;在解纷效能提升方面,着力构建更为专业且高效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规程(试行)》从该法庭的定位和一般条款着手,系统地涵盖了管辖、诉讼参与人、案件审理、境外证据审查等一系列关键流程与配套机制,为法庭的运作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指引。而《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协议管辖示范条款》由基本管辖条款、可选择性条款以及示范条款说明三部分构成,通过示范和引导,帮助当事人拟定完备的协议管辖条款,进一步完善涉外商事案件管辖制度,为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保障。 五、中国仲裁研究院 党和国家极为重视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其乃涉外仲裁事业发展根基。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姜丽丽,于《中国法治》2024 年第 12 期(总第 300 期)发文。文章从高校与社会培养衔接、仲裁员多元职业发展路径及涉外仲裁人才发展保障等层面,探讨涉外仲裁人才培育策略与路径,系统搭建我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机制架构,对优化涉外仲裁人才工作格局提出深刻见解。 境外资讯 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任副秘书长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Kiran Sanghera 女士将担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港仲)副秘书长。Sanghera 女士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地位杰出,于香港和悉尼的国际机构担任领导职务超十年,曾任职于港仲、Harbour Litigation Funding、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她跨领域经验丰富,涵盖案件管理、战略规划、市场拓展与综合管理。此前在港仲任职时,主管市场拓展并引领域名争议解决等业务,在香港业界口碑良好,且与国际仲裁界联系密切,现任 “绿色仲裁行动” 特别工作组联合主席。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发布最新仲裁费用时长分析 2025 年 1 月 8 日,星期三,在和平宫常设仲裁法院(以下简称PCA)总部举行的一场仪式上,巴西联邦共和国驻荷兰王国大使费尔南多・西马斯・马加良斯先生阁下向 PCA 秘书长马尔钦・切佩拉克博士阁下递交了一份普通照会,通知 PCA 关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 PCA 与巴西联邦共和国签署的《东道国协议》(以下简称 “该协议”)在国际层面生效的国内要求已完成。根据协议第 15 条第 1 款,该协议现已生效。 该协议将为在巴西联邦共和国进行的 PCA 程序提供便利。依据协议条款,巴西联邦共和国将提供 PCA 管理的程序所需的设施和服务,如办公及会议场地和秘书服务,这些服务可能免费提供给争议各方。该协议还赋予仲裁员和 PCA 管理案件的其他参与者特权和豁免权。 为使其争端解决服务得到更广泛的普及,常设仲裁法院已经采纳了与1899年或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缔约方缔结“东道国协议”的政策。由常设仲裁法院管理的争端解决包括仲裁、调解、调停和实况调查委员会。通过一项东道国协议,东道国和常设仲裁法院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基于此框架,未来常设仲裁法院管理的程序可以在该东道国的领土内随时举行,而不需常设仲裁法院在该领土内永久的实际存在。争议解决程序可由常设仲裁法院管理,无论他们是根据1899年或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进行还是任何常设仲裁法院的任择性程序规则,因而给予争议当事人最大程度的程序自主权。 本网站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不代表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无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