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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专家参与调解b并化解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案例研究

环仲 前沿研究 投资与建设

涉外民商事审判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中国的法治营商环境。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等法律规定,查明并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国家司法形象、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体现。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门对查明域外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于域外法律的查明责任、查明途径、查明程序、认定标准等进行了系统完善,为域外法查明实践提供了规范依据。


本文选取苏州通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杰珀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苏州杰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深入分析国际商事专家在案件调解时发挥的作用。


苏州通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杰珀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苏州杰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件案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270号之二


基本案情

苏州杰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医疗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董事长张某系生物医药技术领军人才,通过间接持股方式投资杰成公司。通和合伙企业、杰珀合伙企业等股东系投资方。因杰成公司董事长张某与通和合伙企业、杰珀合伙企业等投资方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分歧,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等多起案件。通和合伙企业、杰珀合伙企业等投资方股东主张苏州杰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提出解散公司诉讼。苏州杰成公司主张,其不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应当被判决解散。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杰成公司的产品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如果判决解散公司,既影响产品销售,还可能影响患者的治疗。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同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王贵国教授主持调解,结合生物医药行业研发时间长、成本回收慢的特点,分析投资方股东与技术方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最终促成苏州杰成公司股东达成标的额超10亿元人民币的和解协议,各方当事人撤回其余关联诉讼,一揽子解决全部纠纷,实现了中外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共赢、多赢。


典型意义

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全国首个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自成立之初即设立了由知名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专家组成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为法庭专业化、国际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着力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高地。本案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参与诉讼、支持调解,助力化解国际商事纠纷的职能作用,借助国际商事专家专业能力强、社会地位影响力大等特点,妥善化解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各方股东利益,助力江苏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打造具有全球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投资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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