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仲视角|跨境数据流动与国际仲裁:法律挑战与实践路径(一)

发布于 2025-01-1457 已阅读



引言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浪潮下,数据的跨境流动在推动数字创新、提升经济增长效能以及增进社会福祉等方面扮演着愈发关键的角色。世界各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纷纷制定并实施了各具特色的数据跨境政策。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数据跨境流动领域问题层出不穷。我国在这一领域同样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以及企业合规等方面。

 

鉴于此,本系列文章将聚焦于跨境数据流动与国际仲裁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一方面,文章将深入剖析不同国家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制方面的模式差异,积极探寻潜在的全球协调路径与方案;另一方面,从管辖、争议解决机制构建的统一性以及临时措施等维度出发,深入探讨未来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推行和适用仲裁方式所需要思考的关键问题。此外,基于仲裁机构的视角,文章还将提出五点建议,旨在帮助仲裁机构做好充分准备,以促进相关纠纷能够更加专业、高效地通过仲裁方式得到妥善解决。本篇文章将聚焦于欧盟跨境数据保护立法演变,并分析它对国际仲裁的数据保护立法有何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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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保护立法的发展历程

欧盟数据保护立法历经数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其发展历程反映了其在全球范围内对个人数据隐私的高度重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数据经济的扩展,欧盟的数据保护法律也不断演变,以应对新兴挑战和需求。从最初的分散立法到如今统一的法规框架,欧盟的数据保护制度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演进过程主要可划分为以下几个关键阶段:


启蒙阶段(1970年代至199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初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数据处理能力大幅提高,各国开始意识到数据隐私的重要性。德国于1970年在黑森州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数据保护法,即《1970年黑森州数据保护法》。这一法律为其他国家提供了立法的模板。随后,1973年5月11日,瑞典颁布《数据法》,1984年,英国议会也通过了《数据保护法》 。

 

由于各国法律存在差异,欧盟范围内的数据保护水平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意识到,有必要制定一套统一的规则,甚至构建超越国内法的国际或区域性数据保护框架。

 

198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保护隐私和跨境个人数据流通指南》。该指南以经合组织提出的七项原则为基础,即通知、目的限制、同意、安全保障、信息披露、访问权以及问责制,目的是推动各国政府将这些原则纳入未来的数据保护体系,成为现代数据保护法的重要基石。不过,这些原则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由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存在差异,数据的跨境流动依旧面临阻碍。

 

1981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个人数据自动处理保护公约》(简称《108号公约》),这是世界上首个数据保护领域的国际条约,旨在协调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法律。 


发展阶段(1995年代至2012年)


为应对成员国间数据保护法律的不一致,欧盟于1995年通过了《数据保护指令》(95/46/EC)。这是欧盟范围内第一个全面的数据保护法律框架,旨在协调各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法律,确保个人数据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同时保护个人隐私权。该指令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108 号公约》的部分规定,又在此基础上有所拓展。《数据保护指令》确立了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如数据质量原则、合法性原则、目的限制原则等。同时,赋予数据主体知情权、访问权、纠正权和反对权。在此基础上,《数据保护指令》要求数据控制者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尽管《数据保护指令》在当时是一项重大进步,但随着互联网和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局限性逐渐显现,如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不足、执法力度欠缺等。


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


2012 年,欧盟委员会提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立法草案,意图取代 1995 年的《数据保护指令》,这标志着欧盟数据保护立法朝着更高程度的统一化和更强的执行力迈进。


欧盟于2016年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并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GDPR取代了1995年的《数据保护指令》,成为欧盟数据保护立法的里程碑。


2020年,欧盟法院判定欧盟与美国之间的数据传输协议《隐私盾框架》无效。这一裁决引发了对跨大西洋数据流动的广泛关注。2022年,欧盟和美国达成原则性协议,旨在建立新的数据隐私框架。


随着新技术(如人工智能、物联网)和数据经济的快速发展,欧盟的数据保护立法会进一步更新和完善,以应对新的隐私挑战和数据安全问题。例如,欧盟正在讨论新的《数字服务法案》(DSA)和《数字市场法案》(DMA),以进一步规范数字平台和数据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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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现状

GDPR致力于实现数据保护和数据自由流动的双重目标,在数字经济中平衡数据作为经济资产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通过设定严格标准保障数据在欧盟内部自由流动,推动数据驱动的创新和经济增长。


个人数据保护范围的拓展


相较于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GDPR的保护范围从“隐私权”拓展到“个人数据保护权”。“个人数据”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相关的数据,“识别分析”是对个人数据的自动化处理方式。只要数据内容、处理目的或处理数据所造成的影响能与个人关联,就视为个人数据。在欧盟相关法律发展历程中,个人数据逐渐成为独立权利,GDPR将数据保护视为独立领域,与传统隐私权区分开来。


GDPR中数据主体的权利


知情权:数据主体有权知晓数据控制者收集其个人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以及存储期限等信息。例如,当用户使用一款手机应用时,应用开发者必须明确告知用户会收集哪些数据(如位置信息、联系人信息等)以及收集这些数据的用途。


访问权:数据主体可以要求数据控制者提供其个人数据的副本,并且能够以结构化、常用和机器可读的形式获取。这使得数据主体可以了解自己的数据是如何被存储和使用的。


更正权:如果数据主体发现其个人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及时更正。比如在一个在线购物平台上,用户发现自己的收货地址有误,就可以要求平台更正相关数据。


删除权(被遗忘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其个人数据。例如,当数据主体撤回对数据处理的同意,且没有其他合法理由继续处理数据时,或者数据处理目的已经达成、数据主体提出反对且没有压倒性的合法利益继续处理数据等情况。


限制处理权:数据主体可以要求数据控制者限制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例如,当数据主体对数据的准确性提出质疑,等待数据控制者核实期间,可以要求限制处理相关数据。


数据可移植性权:数据主体有权将其个人数据从一个数据控制者那里获取,并能够将其传输给另一个数据控制者。这有助于用户在不同的服务提供商之间迁移数据,例如将社交媒体账号中的个人数据(如好友列表、发布的内容等)迁移到另一个平台。


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责任


合法、公平、透明原则: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必须以合法、公平和透明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这要求在收集和处理数据之前,要明确告知数据主体相关信息,并确保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目的限制原则:个人数据的收集应当具有明确、具体和合法的目的,并且后续的数据处理活动不能超出最初确定的目的范围,除非获得数据主体的另行同意或者有其他合法依据。

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应仅收集和处理为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个人数据。例如,一个天气应用只需要收集用户的位置信息来提供当地天气情况,而不应该收集用户的其他无关信息,如通讯录信息。

准确性原则:要确保个人数据是准确的,并且在必要时及时更新。数据控制者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存储限制原则:个人数据的存储期限应当是明确的,并且不能超过为实现数据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时间。存储期限结束后,应当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数据。

安全性原则: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必须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丢失、篡改等风险。例如,采用加密技术对数据进行存储和传输,建立数据访问控制机制等。

问责制原则: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要对其数据处理活动负责,能够证明自己遵守了 GDPR 的规定。这包括建立数据保护政策和程序、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任命数据保护官等措施。


GDPR的实施现状


自 GDPR 生效后,欧盟各成员国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加强了执法活动。例如,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 CNIL 对谷歌公司开出巨额罚单,原因是谷歌在处理用户数据用于广告目的方面违反了 GDPR 的透明度和用户同意要求。这些执法行动显示了监管机构对数据保护法规严格执行的决心。

企业为了遵守 GDPR,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用于数据治理、安全措施改进、内部流程调整等方面。许多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的合规压力,需要雇佣数据保护官、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等,导致运营成本上升。但同时,也促使企业更加重视数据管理和用户隐私保护,提升了整个欧盟内部的数据治理水平。对于跨国企业来说,GDPR 的实施意味着它们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调整数据处理策略,以确保在欧盟和其他地区的业务活动都能符合 GDPR 的要求。例如,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在全球的数据中心建设、数据存储和处理流程等方面都进行了重新规划,以适应 GDPR 的数据保护标准,避免因违规而面临巨额罚款和声誉损失。

GDPR 的实施使得欧盟公民对自己的数据权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数据主体的维权意识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如要求企业删除自己的数据、提供数据使用情况说明等,这也对企业的数据处理活动形成了有效的监督。

GDPR 的影响力已经超出了欧盟范围。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参考 GDPR 的标准制定或修改本国的数据保护法。如巴西的《通用数据保护法》(LGPD)和美国加州的《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在很多条款和原则上与 GDPR 相似,这显示了全球数据保护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呈现趋同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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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数据保护路线图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严格规定对所有处理欧盟公民数据的机构(包括国际仲裁机构)产生了重大影响。这引发了国际仲裁领域对数据保护合规的强烈关注。在此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CCA)和国际律师协会(IBA)于2022年公布了国际仲裁数据保护路线图。这是迄今为止协调国际仲裁的各种软法律尝试之一,旨在指导仲裁实践如何应对GDPR及类似数据保护法律的挑战。


首先,ICCA 和 IBA 的国际仲裁数据保护路线图着重强调对数据保护义务的识别。在仲裁活动刚开始的时候,相关参与方就应当考虑个人数据可能出现的流动以及其他处理行为、这些流动和处理所适用的数据保护规则、负责遵守规则的具体人员,并且要探索如何在高效、经济且尽量不干扰仲裁程序正常开展的情况下遵守这些规则。同时,明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是关键环节。参与者需要仔细梳理涉及个人数据的各种活动和流动,确定所有可能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的地域范围和实质内容。其中,GDPR被看作是现代数据保护的重要参考标准,它在国际仲裁领域的适用范围很广,像仲裁文件的制作和共享、同期证据的处理等诸多活动都在其涵盖范围之内。


其次,对于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的责任有详细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参与者通常被认定为是其自身数据处理活动的数据控制者,需要对遵守数据保护规则承担责任,而且可以通过数据保护协议来划分责任。数据控制者有责任采取合适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此来保证并证明数据处理符合规定,并且这些措施要根据数据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目的以及对个人权利和自由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更新和调整,例如制定内部政策、明确内部责任分配、开展合规培训等措施。另外,数据控制者应当基于自身情况设计数据保护方案,尤其要注重隐私保护的默认设置,利用假名化、最小化处理等手段,让数据主体能够更好地掌控自己的数据,同时还要定期对数据处理系统及其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且,数据控制者必须将数据处理活动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下来,以备监管机构检查时能够及时提供,记录的内容和类型也需要符合相关要求。


该路线图还规定了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与保障。如果欧盟委员会判定某个第三国、第三国中的特定区域、一个或多个特殊行业或者国际组织能够提供充分的数据保护,那么欧盟成员国的数据控制者就可以将个人数据自由地传输到这些地区,不需要额外的授权。要是数据传输的目的国不属于提供充分保护的国家,那么数据控制者或者处理者在提供足够保障措施,并且符合标准合同条款、行为准则和认证机制、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能够进行数据跨境传输。此外,在数据输入国既不属于能够提供充分保护的国家,又无法提供足够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只要符合 GDPR 规定的特定例外情况,例如获得数据主体同意、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用于确立或行使法律抗辩、基于重要利益等,依然可以进行数据的跨境转移或者传输。


参考文献及数据来源

[1]Council Directive 95/46/EC of 24 October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1995] OJ L281/31.

[2]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OECD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 (OECD Publishing 2002) (OECD Privacy Guidelines).

[3]Regulation (EU) 2016/67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April 2016 on the protection of natural person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95/46/ EC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2016] OJ L 119/1 (GDPR).

[4]Kathleen Paisley, ‘It’s All About the Data: The Impact of the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017) 41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841, 848–50.

[5]Michelle Goddard, ‘The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European Regulation that Has a Global Impact’ (2017) 59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ket Research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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